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4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朝林龚柄香与余叔珍万继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林,龚柄香,万继强,余叔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398号原告:李朝林,男,生于1953年12月3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龚柄香,女,生于1956年7月1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齐,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继强,男,生于1947年12月17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余叔珍,女,生于1948年12月1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李朝林、龚柄香与被告万继强、余叔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朝林、龚柄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林、龚柄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林、龚柄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