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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督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聪菊、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聪菊,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3103民督275号申请人:朱聪菊,女,汉族,1976年3月31日生,住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英、杨斌恒,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芒市糖厂。法定代表人:杨宁,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朱聪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朱聪菊称,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代申请人缴纳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的养老保险金10044.43元,并提供了2009年6月1日双方签订的《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及《芒市糖厂16年1月-17年2月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予以证实。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0044.43元,用于缴纳申请人的养老保险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朱聪菊人民币10044.43元,用于缴纳申请人的养老保险金。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湘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