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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164号移送部门: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旗,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本院在执行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