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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3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任忠红与深圳市神州创宇低碳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忠红,深圳市神州创宇低碳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3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任忠红,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王红,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神州创宇低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中路14号维百盛大厦601-A21号,组织机构代码56854163-5。法定代表人:戴礼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忠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神州创宇低碳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忠红以已提起代位权诉讼为由,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