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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学文与深圳市旭冠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学文,深圳市旭冠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016号申请执行人闫学文,男,土家族,1980年7月23日生,户籍住址湖南省。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江岭社区江岭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311719530。法定代表人杨友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3民终9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1043元(人民币,下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45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87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冠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丘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