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盼盼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盼盼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35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盼盼,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邯郸市峰峰矿区。2008年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2015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盼盼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冀04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盼盼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审被告人王盼盼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盼盼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盼盼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盼盼撤回上诉。河北省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杨伟娟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