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XX、王易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王易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李广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易风,男,1988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王易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单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XX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