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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宋秀英与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英,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2号申请执行人宋秀英,女,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齐市龙沙区鑫明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赵彩婷。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秀英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申请人崔岩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