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1民初9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仇冬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仇冬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9991号原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丹北镇埤城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15171513。法定代表人:邵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焯君,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翠妮,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明槐中大街东侧模具城,组织机构代码33605272-8。法定代表人:仇冬祥。被告:仇冬祥,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仇冬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俊建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焯君及两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翠妮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货款人民币521632.1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货款还清之日);2、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支付货款357432.12元;二、被告返还样机(型号JH21-60T),如样机灭失,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三、判令被告仇冬祥对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在河北省××县代理经销商,代理销售各型号压力机。2016年8月18日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99132.12元(含库存机1台)。被告仇冬祥在该对账单签字确认对欠款承担担保责任。对账后,原告继续向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供应160TG压力机一台,价值172500元,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仇冬祥参加第一次庭审时辩称,认可对账单尚欠货款499132.12元及对账后160TG压力机的未付货款22500元,原告未计算2015、2016年的返利费,未计算2015年中介费10万元,要求退回库存机,并给付库存机储藏费,原告提前停止与被告的业务,应赔偿损失。第二次庭审时两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产品代展代销合作协议、承诺函、对账单、销售合同、发货单、增值税发票、银行回单,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产品代展代销合作协议,约定: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区域为:河北省××县,为了加大市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形象,甲方愿提供部分产品JH21-60T作为市场展示样机,乙方提供场地和广告装饰,委托乙方为其:□产品实体代展□产品代销(统称“代理”,请在选项内打“√”)。2.代理过程中,产品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根据某代理产品的库存或销售情况做出的调整决定。4.乙方根据终端客户的订单情况,与甲方销售代表签订销售合同,销售价格、结算方式与期限等均在每笔订单中约定并严格按约定执行。7.甲方为提供代理商积极性,真正体现互惠互利原则,可根据乙方的年销售资金回笼额和合作时间在年终时结算一定的返利报酬:7.1年销售资金回笼额在50-100万元以内且第一次合作,在经过市场部(仅限新市场开发)考察论证营销部确认后,报营销副总批准甲方可按乙方年销售回笼额的1%计算返利;···8.经甲乙双方约定,若乙方年销售资金回笼额高于上年资金回笼额标准,则返利标准上浮0.5%;若截止年底应收账款高于本年销售资金回笼额的10%不予结算返利。10.返利结算方式:甲方可通过销售折让方式或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的形式给予结算,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向甲方提供正当手续和返利结算凭证的,甲方不予结算。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同日,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就上述合作协议的履行作出相关承诺,被告仇冬祥在承诺函上作为担保人签名。2016年8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7月31日,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99132.12元,含库存JH21-60T壹台。被告仇冬祥作为债务担保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2016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由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JH21-160T压力机一台,金额1725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6日收货,并于2016年8月16日向原告付款150000元。尚欠的货款22500元,不包含在对账单的欠款金额内。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库存机JH21-60T压力机价值100000元。原告确认其第一项诉请金额357432.12元,为欠款521362.12元-100000元(库存机)-64200元(返利)得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代展代销合作协议及在此基础上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基于该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欠款499132.12元及设备JH21-160T压力机的未付款22500元有事实依据,被告亦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上欠款应予以支持。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存放在被告处的库存机JH21-60T压力机价值100000元,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辩称的扣除2015年返利65440元,但原告只认可扣除2015年返利为64200元,对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本院采纳原告认可的返利金额64200元;被告辩称扣除2016年返利132035元,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确认。被告辩称原告应支付库存机储藏费及赔偿停止业务的损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2015年中介费10万元未结算,并提供原告与沧州北方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上朱云涛的说明“全款付清后结十万元中间费给仇冬祥介绍费”来证明其主张,但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该合同原件,亦未举证该合同价款是否全款付清,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499132.12元+22500元-100000元-64200元=357432.12元,故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库存机JH21-60T压力机,对此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库存机JH21-60T压力机若灭失,照价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仇冬祥对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承诺函和对账单上被告仇冬祥作为担保人的签名为凭,由此可认定被告仇冬祥对合作协议期间发生的销售往来承担担保责任,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该项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货款357432.12元;二、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JH21-60T库存机一台,如不能返还或损毁,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损失100000元;三、被告仇冬祥对被告河北沃得机床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6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12236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俊建人民陪审员  朱水平人民陪审员  汤一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庆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