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万寿、陈世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万寿,陈世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万寿,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良,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上诉人高万寿因与被上诉人陈世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万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邹 靖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