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蒲超琼与李波、何秀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超琼,李波,何秀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超琼,女,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波,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何秀碧,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7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受理了蒲超琼申请执行李波、何秀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波、何秀碧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且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本次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20万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李波、何秀碧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