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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涛涛与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涛涛,邓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秦涛涛,男,汉族,2000年2月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邓仕全,男,汉族,2000年6月2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涛涛与被执行人邓仕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涛涛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1执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发审判员  刘怀江审判员  杨优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方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