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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与被告杜志强、林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杜志强,林美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12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许杏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攀,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青,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志强,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林美珍,女,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与被告杜志强、林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涉案贷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60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804.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