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川华电器厂与被告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川华电器厂,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121号原告:成都市川华电器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正北中街***号法定代表人:邬泽根,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海,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北环路中段海腾云鼎小区四幢二楼。法定代表人:敬登朝。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凯,公司员工。原告成都市川华电器厂与被告四川旭日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川华电器厂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川华电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原告成都市川华电器厂负担。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