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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三建建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三建建设分公司,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43号申请人: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住所地:庆云县。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三建建设分公司。负责人:郭长君。住所地:德州市。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海洋。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受理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申请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三建建设分公司、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账户资金XX元及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的账户(账号:XX)存款XX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