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振兴与黄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兴,黄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3831号原告:郑振兴,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智勇,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郑振兴与被告黄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文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振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智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振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智勇偿还其所欠原告人民币11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3000元,本息合计12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黄智勇支付诉讼保全中介机构手续费、差旅费、调查费合计3000元;3、逾期还款期间利息按月利率二分,并按日万分之二计入罚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黄智勇系朋友关系,几年前,被告黄智勇的夫人陈宝盆办补习班,由朝阳搬至漳州第二实小另租套房办补习班寄餐。因缺少资金,并且被告黄智勇说要帮原告养卡,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该借款都是被告借用原告的信用卡套现,原告再用现金偿还的。当时被告黄智勇承诺分期偿还,但其却一直失信于原告,迟迟未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黄智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智勇因公司经营需要,于2016年11月6日向原告郑振兴借款,并写下两张借条,借款数额分别为50000元和60000元,合计110000元,其中双方签订的50000元的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6年11月6日至2016年12月1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2%。逾期还款期间利息照付,并按每天万分之二计收罚息。因本人违约致使郑振兴采用诉讼途径解决,本人同意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时行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保全中介机构担保手续费用、差旅费、调查费等全部实现债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此款以现金形式收取。”双方签订的60000元的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其余约定内容与上述内容一致。至今,被告黄智勇未按约定偿还给原告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将被告黄智勇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并认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均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郑振兴与被告黄智勇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黄智勇出具的两张借条中,50000元的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及月利率为1.2%,该部分借款被告黄智勇应当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支付给原告利息、罚息;对于60000元的借条,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约定了借款利率,因此被告黄智勇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支付给原告利息、罚息。原告郑振兴主张被告黄智勇支付诉讼保全中介机构手续费、差旅费、调查费合计3000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确实存在该笔费用,因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智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智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振兴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支付给原告利息、罚息(其中利息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付;罚息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付)。二、被告黄智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振兴借款本金6万元,并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支付给原告利息、罚息(其中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付;罚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付)。三、驳回原告郑振兴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6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黄智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诗旖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