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维国、周大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维国,周大房,苏存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维国,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大房,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秉钊,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存华,女,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李维国因与被上诉人周大房、苏存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0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维国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维国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维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李维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增途审 判 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