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周付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付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573号罪犯周付彪,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场乡关口村毛栗组,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付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于2012年7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两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付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按规定转换成六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行政奖励转换表扬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周付彪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付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