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林依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林依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919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琼瑶,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林依丽,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林依丽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林依丽所有的财产在价值90237.09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保证函》载明,该行愿意以其自有财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林依丽所有的财产在价值90237.09元的范围内进行查封。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瀚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