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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芜湖市联顺钢管扣件租赁站与陆庆华、芜湖市庆华架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联顺钢管扣件租赁站,芜湖市庆华架业有限公司,陆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联顺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庆华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陆庆华,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联顺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庆华架业有限公司、陆庆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