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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1602臧定与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定,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臧定,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句路1号。法定代表人:罗恒斌,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臧定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9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臧定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臧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臧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臧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益成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