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6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崔曙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崔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43-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系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崔曙光,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陕西省咸阳市渠岸乡康吴村*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崔曙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曙光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