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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9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桂辉与皮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辉,皮永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055号原告:胡桂辉,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孝朋,上海博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永康,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胡桂辉诉被告皮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皮永康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婉莉审 判 员  沈莞茜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