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9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桂辉与皮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辉,皮永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055号原告:胡桂辉,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孝朋,上海博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永康,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胡桂辉诉被告皮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皮永康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婉莉审 判 员 沈莞茜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