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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丁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2刑初93号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释放,同日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7月1日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鹏程、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4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某、李爱国(在逃)在寿县堰口镇街道,因赌债纠纷先后二次对被害人陈某2进行殴打,致陈某2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陈某2受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丁某某主动到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殴打陈某2到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丁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陈某2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陈某2的谅解。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寿县堰口镇付某、武某、万某、戈某家组织多人以“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累积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并从中抽头渔利达3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非法所得27000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书证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累犯。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和赌具,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犯罪事实2016年10月24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某、李爱国(在逃)在寿县堰口镇街道,因赌债纠纷先后二次对被害人陈某2进行殴打,致陈某2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陈某2受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丁某某主动到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殴打陈某2到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丁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陈某2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陈某2的谅解。另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未判刑。2005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京南站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25日1时29分,李某1通过110报案称:其丈夫陈某2被人殴打。寿县公安局堰口派出所受理并立行政案件办理。后经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陈某2头面部及胸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寿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7日决定对丁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基本情况。证实:2011年9月,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未判刑。2005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3)、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堰口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京南站被南京市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抓获归案。(4)、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堰口镇大光社区建设选区;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陈集乡瓦四村大李庄14号。(5)、被害人陈某2户籍信息。证实:陈某2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双桥镇江拐村陈圩村民组。(6)、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丁某某曾因寻衅滋事案于2011年8月10日被上海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网上追逃,2011年9月1日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强奸案于2012年9月12日被上海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网上追逃,2013年4月2日,在上海浦东新区上南路、永泰路口被上海浦东新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案于2016年11月17日被寿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6年11月20日,在南京南站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抓获归案。(7)、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5)越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5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8)、被害人陈某2病历记录。证实:被害人陈某2受伤住院医治的过程。(9)、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丁某某就故意伤害案的民事赔偿方面已与被害人陈某2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陈某2三十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2对丁某某等人的谅解。2、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寿)公(医)鉴字[2016]2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陈某2头面部及胸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3、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2016年10月24日晚上10点左右,因赌债纠纷,在寿县堰口镇陶店路口,丁某某等三人对自己第一次进行了殴打。后来,鲍某开车准备送自己去医院,丁某某等三人开车撵到寿县堰口镇华联超市门口对自己进行了第二次殴打。4、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陈某2妻子。2016年10月24日晚上十一、二点,寿县堰口开洗脚店的老鲍电话告知其丈夫陈某2被人打伤。其到达医院,医生说陈某2脑子受伤、鼻梁骨折、门牙掉了、右边肋骨断了,于是报警。后来,陈某2清醒时告诉自己,因借丁某某的赌债65000元被丁某某带人打伤。(2)、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4日晚上九、十点钟接陈某2电话,说被丁某某打伤,让其开车送医院。在寿县堰口街口,陈某2上车后,丁某某等三人将陈某2拽出副驾驶座进行了殴打。(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4日晚上九点多钟,其开车经过堰口陶店路口,看见丁某某等三人殴打陈某2。(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4日晚上九点多钟,其和柏某开车经过寿县堰口华联超市门口,看见丁某某等三人殴打陈某2,陈某2嘴和鼻子被打的流血。(5)、证人柏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九点左右,其和何某开车经过寿县堰口镇街道附近,看见三个二、三十岁的小伙子将陈某2从面包车副驾驶座拽出,并进行了殴打,三个人都用脚在陈某2身上乱跺,主要是胸部和腰部。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对其与被告人李某某及李爱国三人殴打被害人陈某2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拒不承认殴打被害人陈某2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其对与丁某某、李爱国三人共同殴打被害人陈某2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辨认笔录(1)、被告人丁某某辨认李爱国的笔录。证实:丁某某在一组十二张照片中指出7号照片就是2016年10月24日参与殴打陈某2的“小李子”照片,而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载明:7号就是李爱国。(2)、被告人丁某某辨认李某某的笔录。证实:丁某某在一组十二张照片中指出3号照片就是2016年10月24日参与殴打陈某2的“小伟”照片,而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载明:3号就是李某某。(3)、被告人李某某辨认李爱国的笔录。证实:李某某在一组十二张照片中指出6号照片就是李爱国照片,而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载明:6号就是李爱国。(4)、被告人李某某辨认丁某某的笔录。证实:李某某在一组十二张照片中指出6号照片就是丁某某照片,而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载明:6号就是丁某某。(5)、张某辨认李某某的笔录。证实:张某在一组十二张照片中指出3号照片就是丁某某那二个朋友其中一个,个头矮点的,参与殴打了陈某2,而辨认照片说明载明:3号就是李某某。(6)、张某辨认李爱国的笔录。证实:张某在一组十二张照片中指出6号照片就是丁某某那二个朋友其中一个,个头高点的,参与殴打了陈某2,而辨认照片说明载明:6号就是李爱国。(7)、鲍某辨认丁某某的笔录。证实:鲍某在一组十二张照片中指出9号照片就是殴打陈某2的姓丁、外号小四的照片,而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载明:9号就是丁某某。二、赌博犯罪事实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寿县堰口镇付某、武某、万某、戈某家组织多人以“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累积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并从中抽头渔利达3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非法所得27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1月30日,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侦办石秀要等人开设赌场案中发现:2016年8、9月份,丁某某等人在安徽省寿县堰口镇及周边乡镇,多次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达数万元。寿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30日决定对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丁某某基本情况。证实:2011年9月,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未判刑。(3)、被告人丁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丁某某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寿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2016年12月1日被释放。同日,寿县公安局民警在寿县看守所大厅内对正在办理释放手续的丁某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予以刑事拘留。(4)、被告人丁某某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堰口镇大光社区建设选区。(5)、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丁某某曾因寻衅滋事案于2011年8月10日被上海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网上追逃,2011年9月1日投案自首。(6)、缴款书。证实:寿县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所得27000元。2、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有一辆东风标致307轿车,2016年8月至9月,其车子给丁某某用过六、七次,主要是拉人去赌场,每次给一、二百块钱,总共也就六、七次,给了六、七百块钱。(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有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2016年8月,丁某某在堰口镇和窑口镇部分农户家开赌场,其负责开车给参赌人员带了两次路,另外其还参与了赌博。其所知道丁某某共组织了七、八场赌,在四个地点。(3)、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初的一天傍晚,其妻兄付某来电称:小四子(丁某某外号)想带人到家推牌九,到时候给几百块钱电费。当天晚上到其家参赌的有十几人,其看见小四子抽头抽了七、八千元。夜里十二点半左右赌场结束,小四子给其900元算是电费。(4)、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从2016年8月下旬开始,小四子在其家里共进行过四次赌博,赌具都是小四子自己带去的,四场一共给了其2000块钱。(5)、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小四子带人到其家中赌博过两次。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8、9点钟,小四子带了几个人到其家里,说今晚在这玩一时,其知道是赌钱,后来陆续来了十几个人参与赌钱,到夜里11点多钟场子结束,小四子给了其300元。两天后的晚上,小四子又带人到其家玩,基本上还是第一次来的那些人,夜里二点多钟结束后,小四子给了其500元。(6)、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小四子带人到其家中赌博过两次。2016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堰口的丁家小四子带了7、8个人到其家里,要在那玩一会儿,其同意后,他们从晚上8点多钟干的,到10点钟就结束走了。临走时小四子给了其400块钱。之后隔了三天,晚上6点多钟小四子又带人到其家里赌钱,参赌的还是第一次那些人,只多了一个人,夜里11点钟结束后小四子给了其500块钱。两次赌博小四子都用一个饮料纸箱子装抽头钱,抽了多少钱其不知道。(7)、证人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堰口街道丁家小四子到其家里搞了两场赌,第一场赌其不在家,是小忠子(陈某1)带小四子等人去的,当时其家属李某2在家,听家属讲他们晚上9点多钟开始干的,夜里3点多钟结束的,听家属讲赌钱的人将近30人,给了其家属钱,多少其没问。大约隔了四、五天后一天晚上9点钟,小四子等人带了十几个人到其家赌钱,从10点干到12点左右,临走时小四子给其600块钱,这场赌是小四子组织的,赌具是小四子带去的朔料麻将牌。(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堰口街道的陈某1带小四子等人到其家里干了两场赌,时间大约在2016年秋天,在割麦子之前,具体时间记不得了,两场赌之间隔有四、五天。第一场是晚上8、9点钟,陈某1带了20多人到其家里,当时其丈夫不在家,听到赌场里好多人喊小四子,其烧好水就回屋睡觉了,夜里3点多钟结束时有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给了其600块钱。第二场隔了大概四、五天,晚上9点钟,其和丈夫都在家,来了十几个人到家里赌钱,干了一、二个小时就不干了,临走时给了600块钱,麻将牌是一个年轻人带去的,同时还带的有麻将垫子、带电线的灯泡。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被告人丁某某对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中供认组织十余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30000元。4、辨认笔录(1)、孟宪珍辨认丁某某的笔录。证实:孟宪珍在一组十二张照片中指出9号照片就是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开设赌场的丁某某照片,而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载明:9号就是丁某某。(2)、徐士芹辨认丁某某的笔录。证实:徐士芹在一组十二张照片中指出9号照片就是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开设赌场的丁某某照片,而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载明:9号就是丁某某。(3)、石秀志辨认丁某某的笔录。证实:石秀志在一组十二张照片中指出8号照片就是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开设赌场的丁某某照片,而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载明:8号就是丁某某。(4)、赵守秀辨认丁某某的笔录。证实:赵守秀在一组十二张照片中指出4号照片就是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开设赌场的丁某某照片,而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载明:4号就是丁某某。(5)、徐远祥辨认丁某某的笔录。证实:徐远祥在一组十二张照片中指出10号照片就是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开设赌场的丁某某照片,而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载明:10号就是丁某某。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丁某某聚众赌博的现场地点位置。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和赌具,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丁某某在故意伤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在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在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三、对被告人丁某某违法所得叁万元予以追缴(已追缴),涉案的赌博用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显中审 判 员  李 卫人民陪审员  朱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洪训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