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后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后八里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4民初342号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文珍,该公司员工。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后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振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荣,该村委会会计。委托代理人:杨满元,该村委会委员。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七建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后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八里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七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文珍,被告后八里庄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杨满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七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1251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81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关于后八里庄村村委会村内下水路面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所有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被告委托内蒙古丰立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基建审计,内蒙古丰立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出具了基建审计报告书,审定金额为901251元。被告于2014年1月出具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中心报告单、村委会使用资金审批表,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工程签证单,被告也予以确认。原告自审计及双方确认相关事项后,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后八里庄村委会辩称,合同里面没有写清施工的具体位置,村委会现在也不清楚。这么大的工程和合同我们村委会没进行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同意,也没有任何村委会会议纪要,项目没进行过招投标。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河南七建公司为主张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所约定的施工项目,工期及承包方式等。证据2.签证单,证明工程各项已经被告确认。证据3.基建审计报告书,证明该工程已全审计。证据4.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组织会计报账单,证明被告已确认工程总价款并准备向原告予以结算。证据5.村委会议纪要,证明施工经村委会委员讨论通过。证据6.后八里村下水图,证明原告施工的具体范围。证据7.后八里村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证明该工程已经双方验收确认。证据8.村委会使用资金审批表,证明村委会已通过排水工程资金的审批程序。被告后八里庄村委会对原告河南七建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不认可该合同,施工合同内没明确写出给我村具体施工的位置、地点及施工数量。而且该合同没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对证据2.签证单上没有村委会指定监理人员签字。对证据3.不认可。对证据4.报账单上与公章审批表上村长签字和实际日期不符。对证据5.会议记录上没有明确下水竣工的项目,本次会议记录与该案排污工程没有任何关系。对证据6.不认可。对证据7.不认可。工程合同于2013年4月,验收报告是2013年4月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证据8.该资金审批表不能证明是本案工程款报账单。被告后八里庄村委会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河南七建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基础上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4月,发包方(甲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后八里庄村委会与承包方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小黑河镇后八里庄村委会村内下水路面工程;施工内容:新挖下水沟,新做下水沟内混凝土垫层,国标钢筋砼管规格700,下水沟内全部砂石料回填,面层6米宽全部砂石料基层,路面两侧,个路口有铸铁雨水蓖,红砖混凝土下水井,下水中途有钢筋混凝土沉淀池,规格6米×6米等。工程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包工包料;付款方式: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施工期限:根据实际工程量及天气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本工程自签订合同后90日内交工,遇有不可抗力及变更原因工程顺延;工程总金额1183414元。之后,双方签订《签证单》,内容为:乙方受甲方委托就后八里庄排水工程进行施工,具体施工内容如下:一、安装主管DN700的预应力钢筋砼凝土管1231米,支管排水双壁波纹管dn600222米,主管及支管沟槽底宽1.2米,沟深2.8米,素砼垫层100MM,放坡系数是0.33,全部采用回填沙砾人工夯实,余土采用自卸汽车运土,运距10公里。二、砖砌圆形雨水检查井(收口式),直径1200mm,井深3m,口直径700mm,共计26座。三、钢筋混凝土沉淀池4.5米×3.5米×3.2米,顶砼厚400MM,墙厚200MM,垫层厚400MM,排水井圈井盖采用铸铁井圈井盖¢700一套,钢筋0.96吨。四、非定型雨水井铸铁立蓖750×450安装26套。五、DN700的预应力钢筋砼凝土管每米240元每米,排水双壁波纹管dn600247元每米。六、排水井圈井盖采用铸铁井圈井盖¢700共计27套。七、铸铁雨水蓖子750×450根据27套。八、钢筋砼基础采用砂石基础可参考图集06MS201-1。九、道路宽6米,长2131米。在正负零以上,砂夹石200mm铺设路面。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签证单》签订后,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工程,但后八里庄村委会至今未支付工程款。2014年1月8日,内蒙古丰立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后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基建审计报告书》,审定值901251元。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后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综上所述,原告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后八里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签证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后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90125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要求支付利息108150元(从2014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合计2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后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01251元、支付利息108150元,合计10094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5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后八里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有仁人民陪审员 刘万锁人民陪审员 王俊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