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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崔凯诉被告潘桂芳、肖钰金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凯,潘桂芳,肖钰金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715号原告:崔凯被告:潘桂芳被告:肖钰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凯诉被告潘桂芳、肖钰金继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第2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