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水平申请执行刘菊花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水平,刘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水平,女,苗族,1968年10月20日生,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刘菊花,女,苗族,1971年9月19日生,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方水平与被执行人刘菊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菊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方水平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547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39元及申请执行费7878元。被执行人刘菊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菊花系三穗县城关二小在职教师,月收入4584.2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本院裁定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刘菊花工资2000元,至本案标的偿清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木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