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姚恭芳与扬州市广陵区汇众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恭芳,扬州市广陵区汇众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704号原告:姚恭芳,女,195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万湾,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广陵区汇众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明发商业广场6幢14-110号。法定代表人:张贵林,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东路138。原告姚恭芳与被告扬州市广陵区汇众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姚恭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恭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姚恭芳负担。审判员 倪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