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龙县黑金煤矿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黑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园15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学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龙县黑金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戈塘镇牙皂村。诉讼代表人郑建卫,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龙县黑金煤矿给付货款370000元及违约金555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诉讼费8010元,执行费6400元。该案中,被执行人安龙县黑金煤矿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