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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执协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重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执行协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5执协84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罗明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兵,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国,主任。重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管理委员会履行行政协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川法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永川法院(2016)渝0118行初69号行政判决。执行过程中,永川法院以该案被执行人系该院辖区行政机关,执行阻力大,以及该案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提级执行为由,报请本院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该案被执行人属永川法院辖区行政机关,由永川法院执行存在较大阻力,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行初69号行政判决由本院执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7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 蓉审 判 员  刘用辉代理审判员  傅 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