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恢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创业富民园区(高乌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764530-8。法定代表人廖新其,总经理。被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白石港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8428527-3法定代表人李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南大门支行账户82×××73存款3014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南大门支行账户82×××73存款3014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南大门支行账户82×××73存款3014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钢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