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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通力通紧固件有限公司、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通力通紧固件有限公司,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财保18号申请人:武汉市通力通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5楼519室。法定代表人:徐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汉南)汉南大道591号。法定代表人:戴绍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市通力通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通力通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保单号:42001600698956)为申请人武汉市通力通紧固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通力通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黄鹤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华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