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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任丽苹、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郭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丽苹,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郭庄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任丽苹,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峰峰矿区。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郭庄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保平,该村民委员会书记。申请执行人任丽苹与被执行人峰峰矿区临水镇郭庄社区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郭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丽苹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郭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5575元。(其中包括执行费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连艳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沛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