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赫恒(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赫恒(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施网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赫恒(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上诉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623号民事裁��,向本院提出上诉。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其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证明是认定公司住所地的有效证据,当事人主张红丝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本市崇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代理审判员 吉 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