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曾永全与李兵武、鲜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全,李兵武,鲜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522号原告:曾永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萎,绵阳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兵武,男,汉族。被告:鲜晓燕,女,汉族。原告曾永全与被告李兵武、鲜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曾永全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永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曾永全承担。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鸿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