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德云与被告李宝平、吴凤娟、李景振、XXX、付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云,李宝平,吴凤娟,李景振,XXX,付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482号原告郭德云,男,194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委托代理人郭海,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李宝平,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凤娟,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景振,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XXX,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付秀清,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德云与被告李宝平、吴凤娟、李景振、XXX、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德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德云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郭德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