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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魏全业、陈玉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魏全业,陈玉枝,魏鹏非,牛山峰,铁丽霞,姚营杰,张彩红,谢卫超,襄城县宏达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襄城县华源商贸有限公司,襄城县好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64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负责人:楚冰,行长。被告:魏全业,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陈玉枝,女,汉族,1964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系魏全业配偶。被告:魏鹏非,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牛山峰,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铁丽霞,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系牛山峰配偶。被告:姚营杰,男,汉族,1981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张彩红,女,汉族,1979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系姚营杰配偶。被告:谢卫超,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襄城县宏达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工业聚集区一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魏全业。被告:襄城县华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迎宾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牛山峰。被告:襄城县好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汾陈乡促进李村。法定代表人:姚营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魏全业、陈玉枝、魏鹏非、牛山峰、铁丽霞、姚营杰、张彩红、谢卫超、襄城县宏达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襄城县华源商贸有限公司、襄城县好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