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士杰与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杰,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22行初11号原告刘世杰,男,汉族,1951年3月2日生,住白山市浑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告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郭嘉清,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明新,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法制科科长,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杰诉被告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刘世杰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晖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人民陪审员 穆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