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有才、陈良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有才,陈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财保9号申请人:邓有才,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邓新喜,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系申请人邓有才的儿子。被申请人:陈良生,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担保人:邓经辉,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申请人邓有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陈良生所有的赣02/×××××变型拖拉机,担保人邓经辉以其所有的粤F×××××小型轿车为申请人邓有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有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良生所有的赣02/×××××变型拖拉机。二、查封担保人邓经辉所有的粤F×××××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邓有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一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