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荣景天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17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荣景天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北京荣景天悦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法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4836.2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立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