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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金万春诉被告曹德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万春,曹德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339号原告:金万春,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曹德星,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原告金万春与被告曹德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发现被告曹德星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耀雄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