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金万春诉被告曹德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万春,曹德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339号原告:金万春,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曹德星,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原告金万春与被告曹德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发现被告曹德星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耀雄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