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义法与徐大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法,徐大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624号原告:李义法,男,194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徐大龙,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法与被告徐大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法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义法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法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春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