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绍国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绍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514号原告:袁绍国,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汪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绍国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绍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绍国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袁绍国负担(已付)。审判员 陆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