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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合浦县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色市顺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浦县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色市顺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4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合浦县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163号。法定代表人:彭继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超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百色市顺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长乐星城2栋4层408号。法定代表人:邓兴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成,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北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360号。法定代表人:彭鲁滨,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合浦县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益公司)与被上诉人百色市顺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仁公司),一审被告湖北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鑫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4月25日组织当事人到庭调查、质询和调解。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超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罗成参加了诉讼。一审被告九鑫公司经合法传唤,不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529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罗永勇代理审判员  王明新审 判 员  杨玉林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莫礼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