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谭华与王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华,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谭华,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王波,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谭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卡款677800元及利息、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王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购卡款677800元及利息、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95元等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谭华与被执行人王波(2017)渝0118执17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