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朗井江服饰厂与龚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大朗井江服饰厂,龚艳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561号原告:东莞市大朗井江服饰厂。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地塘头二区***号*楼。经营者:邱李明,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学良,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岳红,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艳霞,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东莞市大朗井江服饰厂诉被告龚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书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920元。但原告签收后至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该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该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