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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9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一与四川乐山兰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周洪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一,四川乐山兰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周洪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352号原告:罗一,女,汉族,生于1990年9月1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巫青霖,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乐山兰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黄丹镇大碑村2组。法定表人:马鹏斌。被告:周洪武,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8日。原告罗一与被告四川乐山兰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周洪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罗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罗一负担。审判员  毛文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 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