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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行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顺官与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官,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119号原告李顺官,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文琦。委托代理人潘国华,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顺官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寨华人民陪审员  沈旖旎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