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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郑海新与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海新,陈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海新,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芳,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新,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邦,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海新因与被上诉人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3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郑海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郑海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海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郑海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翼书 记 员  宋卫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