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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向会钧与郑义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会钧,郑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向会钧,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郑义宇,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向会钧与郑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会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义宇支付借款本金、诉讼费等共计20352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向会钧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20352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向会钧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双 来源:百度“”